从明朝官服制度,看背后的礼法和文化
导读:
官服制度在中国传统社会中曾起过不容忽视的作用。从上古时代“黄帝、尧、舜垂衣裳而天下治”开始,到阶级社会,官服制度就被打上了等级的烙印,作为区分贵贱、身份等级的工具。明代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统治的王朝。明太祖在立国伊始,就对全国官民百姓的衣冠服饰,特别是对文武百官服饰的形制、质地和颜色都作了严格的规定,并将其体现在《大明律》、《大明令》、《洪武礼制》等法律文献中。本文笔者将从五个部分,来分析一下明代官服制度与礼法文化。
一、官服制度与礼法的关系
二、服饰的起源
三、彰施服色,分别贵贱
四、设置补子,分明等级
五、君臣官服制度的差别

一、官服制度与礼法的关系
官服也叫做服章,根据《辞源》的解释:“是指表示官吏身份品秩的服饰。”具体而言,官服是指等级社会中包括皇帝、后妃、王公大臣以及各级官员在内的,所谓按章规定,籍以明辨官品等级的服饰。因此,这里所指的官服制度就是指辨明官吏身份的特定服饰的相关制度。明代官服主要包括皇帝冠服、皇后冠服、文武官冠服、命妇冠服
礼法文化是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生成和发展起来的传统法律文化,具有独特的民族性、地域性和历史性。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包括政治、经济、军事、司法、职官等都由“礼”所规制和调整。正所谓,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宦学事师,非礼不亲;班朝治军,在官行法,非礼威严不行;祷祠祭祀,供约鬼神,非礼不诚不庄。
在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中,作为刑罚的法,只是维护礼的强制工具。而礼则是一种以义务为本位的等级秩序,是现实社会君主专制和宗法秩序的保障。它强调的是等级秩序中下对上的义务和上对下的约束,归根结底强调的是全体臣民对专制君主的绝对的服从义务和君主对臣民的约束权力。

二、服饰的起源
我国自公元前21世纪建立第一个朝代夏朝起,直到公元1911年清朝被推翻为止,在长达四千年的历史长河中,始终处于君主专制的等级社会中。不仅如此,整个社会处处存在着等级和差别。《左传·昭公七年》记载:
“天有十日,人有十等。下所以事上,上所以供神也。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隶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困,牛有牧,以待百事。”
为了维护这种存在于生活方方面面的等级差别,历朝统治者都为此制定了种类多样的规章制度。服饰制度也由此而产生,用以彰显个人的身份、官阶。这些制度都写进了相应的规章制度典籍中,成为定制,不得违反逾越
人的服饰,最初产生于人类的御寒、遮羞需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有了贫富与地位的差别,服饰除了穿着实用的功能外,又兼有身份的象征。不过不管怎样,其辨明身份的功能几乎是与人类文明同步而来。所谓“一代之兴,必有一代冠服之制”,明代服饰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可谓承前启后,既充分体现了等级性又有民族性和融合性。明初的统治者十分注重吸取前代统治者治国安邦的经验教训,他们深刻认识到服饰最能体现“上下等级”而达到“辨贵贱,明等威”的目的。然而经历过元朝的中华大地
“士庶衣服则为褶窄袖及辫线腰褶,妇女衣窄袖短衣,下服裙裳,无复中国衣冠之旧甚者。”
这是明朝统治者所不能容忍的。于是,朱元璋在建国初年便着意整顿礼制,他废弃了元朝的服饰制度,根据汉人的习俗,上采周汉,下取唐宋,将服饰制度重新作了规定。洪武元年(1368年)二月,明太祖朱元璋立国伊始,就下了一道“悉命复衣冠如唐制”的诏令。以此来恢复汉民族的服装样式制度。

三、彰施服色,分别贵贱
古代中国对色彩的重视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在中国古代社会,凡是一个新的王朝的建立,都要确定本朝运用的历法和崇尚的颜色,以证明自己统治天下是顺承天意、合乎天道,这也就是我们常听说的“改正朔,易服色”。但以服色论尊卑、区分身份和等级始自隋大业元年(605年)制定服制
“自天子逮于青吏,章服皆有等差。始令五品以上通服朱紫,……六年(610年)复诏从驾涉远者文武官等皆戎衣,贵贱异等,杂用五色,五品以上,通著紫袍:六品以下兼用绊绿。青吏以青,庶人以白,屠商以皂,士卒以黄”。
在这项服饰制度里,首次对服色使用有了明确的规定。唐代经过反复修改,自贞观四年(630),对服饰的颜色有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其中,一、二、三品官员穿紫色,四品穿深绊,五品穿浅绊,六品深绿,七品浅绿,八品深青,九品浅青,其他不入品的杂役、士卒、庶人、商贾等只能穿黑、白二色,从此形成了黄、紫、朱、绿、青、黑、白构成的服饰颜色序列,成为封建社会结构的等级标创。
明朝官服的颜色基本沿用唐宋,在洪武年间已有规定:“一品至四品,绊袍:五品至七品,青袍;八品九品,绿袍;未入流杂职官,袍、绮、带与八品以下同。”可见,最主要的不同是,明朝官服废除紫色而不用,究其原因主要是明朝皇帝姓朱,遂明朝以朱为正色,又因《论语·阳货》中有
“恶紫之夺朱”
因此,明朝将紫色从官服中除去。使得排红色成为最高级官吏的官服色彩。由此形成了黄、绊、青、绿的官服服色等级区别。明朝对于服色的立法也比较多。《大明令》中,专列“服色等第”一章,说明
“凡官员服色、冠带、房舍、鞍马,贵贱各有等第。上可以兼下,下不可以潜上。”
同时《洪武礼制》也有关于服色的禁令:
“凡官员人等衣服,不得用玄黄紫三等颜色,其余青、绿、绊、碧及浅淡颜色,听从穿着。”
在《皇明条法事类纂》中,也专门有“官员人等不许僧用服色例”,其中记载着天顺年间的一道关于膺用服色的圣旨:
“蟒龙、飞鱼、斗牛、大鹏、象生狮子、四宝相花、大西番莲并玄黄紫及玄色样,墨绿、柳黄、姜黄,俱系内府供应之数。今在京在外无知之徒,往往私自织绣染造膺用,以致贵贱不分,尊卑无别,越礼犯分,莫甚于此。惩都察院便出榜晓谕禁约,今后敢有仍前偷效先等花样、颜色、织绣、染造、私卖、潜用的,拿来本身处死,全家充军。”
可见,对于服色的限制,明朝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对于违式僧用的行为处刑很重,以此来严格保护由服色显示出的等级关系。

四、设置补子,分明等级
专制统治者在创造等级差别这一点上有着丰富的想象力,唐宋时期仅依靠服装的颜色来区别等级,尚不足以将各等品级都明确表现出来,因此,明朝官员的常服上又出现了新的等级标识—补子。既然龙是皇帝的象征,那么文武百官也该以禽兽来比拟,这样才能显示出“君臣一致”、“君臣有别”。于是,各级官员都被安排了一种特定的动物图案。把它绣在两块正方形的织锦上,在官员常服的前胸和后背各缀上一块,恰似缝了两块大补丁,这就是我们所说的补子。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了文武官员补子纹饰,这种以法令的形式规定下来的补子图案,一直被各级官员遵从使用,直至清朝仍然沿用品官补子制度来区分官吏等级高低。《明会典》中详细记载了明朝品官的补子制度:
“公侯附马伯麒麟白泽,文官一品、二品仙鹤锦鸡。三品、四品孔雀云雁。五品白鹏。六品、七品鹭鹭鹤鹤。八品、九品黄鹏鹤鹑练鹊。风宪官用摒穿。武官一品、二品狮子。三品、四品虎豹。五品,熊黑。六品、七品彪。八品、九品犀牛海马。……违者罪及染造之人。”
从《明会典》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补子制度的设置,主要是从官员日常服饰方面辨明其身份,不仅从服色更从形制上使得各级官员明确各自地位,昭示自己的身份。

五、君臣官服制度的差别
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君臣在服饰制度上的差别都是比较显著的,但是相比之下,明朝在这方面的差别更为严格。例如冕服,根据周朝的礼制,冕服主要有六种,分别是大裘冕、衰冕、玄冕、霖冕、希冕、篇冕。依《周礼》规定:
“公之服,自衰冕而下,如王之服。侯伯之服,自篇冕而下,如公之服。子男之服,自霭冕而下,如侯伯之服。孤之服,自希冕而下,如子男之服。卿大夫之服,自玄冕而下,如孤之服。”
可见,公可以服衰冕,公侯伯可以服蔫冕,公侯伯子男可以服霭冕,公侯伯子男孤均可以服希冕,至于玄冕,从公侯伯子男孤到卿、大夫均可用。这种规定,无论是汉、唐还是宋都基本没有改变。朱元璋建国不久,便去掉其他冕服,只留下衰冕,并把它作为只有皇家才能使用的服饰。从这个意义上说,明了,明代的冕服成了君权的象征。除冕服外,皮弃和乌纱折上巾的使用范围也只限定在皇族范围内的人所专用,百官大臣是禁止穿用的。在《明会典》中,将皮弃和乌纱折上巾分别列入了皇帝冠服之列。皮弃服主要是用在“皇帝朔望视朝、降诏、降香、进表、四夷朝贡、朝见”,另外《大明令》中明确规定:
“衣服不得用金绣五爪龙纹。”
洪武八年三月,战功显赫的德庆侯廖永忠甚至因僧用龙凤纹而被赐死。酷似龙袍的蟒衣(少一爪),只有内阁大臣受皇恩赏赐才有资格穿着,违者比照潜用龙凤纹拟断。这种服饰制度上严格的君臣分别,也正是明代专制主义集权登峰造极的一个重要表现。

结语:
中国传统的礼法文化给人们带来的是一整套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等级秩序,并将这种秩序合理化从而深入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明代官服制度只是中国古代浩瀚无边的法律制度中的沧海一粟,是礼法文化使其具有在传统社会生存的生命力,使得人们顺理成章地接受这些制度并认为其理所当然。明太祖朱元璋在建国初期就确立了礼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朱元璋在建国之初即表明:“礼法,国之纪纲。礼法立,则人志定,上下安。建国之初,此为先务。”并认为服饰制度特别是官服制度是推动这一治国原则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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