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任职回避制度?
如何理解任职回避制度?
2022-7-22 13:29 · 来自河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问答》
问:如何理解公务员任职回避制度?
答: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关于任职回避中的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法律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比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关于任职回避的职位范围。(1)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位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位工作。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比如,某部某司正副司长与本司正副处长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某部的司长和副司长,在同一领导班子领导下,即使不在同一司工作,存在上述亲属关系的,也需要回避。(2)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领导职务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如果有亲属关系的一方担任领导职务,另一方在同一个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很难进行监督和管理,即使秉公办事,也难免遭受周围人员的猜疑,对工作开展十分不利。(3)公务员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要求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独资、合伙或者较大份额参股的方式,经营企业或者举办经营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该领导干部不得在上述企业或者单位的行业监管或者业务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五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九十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这里的领导成员是指机关的领导人员,不包括机关内设机构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担任其他职务、职级的公务员,一般不需要回避。关于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情形。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这是对任职回避制度实施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作出的补充规定。主要考虑是,由于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对任职回避进行一定的变通。基于法律规定的严肃性,为保证任职回避的严格执行,避免管理上的漏洞,作出了必须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限制。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系列问答:
如何把握和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是指为了保证领导干部不因亲属关系、地域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对其所任职务、任职地方和单位等方面作出一定限制性规定的干部管理制度。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有利于领导干部摆脱复杂人际关系的羁绊,更好地履行职责;有利于在领导班子建设中落实“五湖四海”要求,防止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领导班子出现山头主义、宗派主义;有利于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任职回避主要包括亲属回避和地域回避。
(1)关于亲属回避。《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其中,直系血亲关系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指有自然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另一种是指本来没有血缘关系,但由法律确认其具有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的亲属,这种情况称之为法律拟制血亲,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是指,同源于祖父母、外祖父母的三代以内,除父母等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有间接血亲关系的亲属。所谓“三代以内”是从自身往上数,到父母,再到祖父母、外祖父母共三代;从自身往下数,自己为第一代,子女为第二代,孙子女、外孙子女为第三代。主要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关于近姻亲关系: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近姻亲主要指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干部任用条例》所指的“直接隶属”,是指具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同一领导人员”,包括同一级领导班子成员;“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
落实党政领导干部任职的亲属回避规定,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任职回避制度。党委(党组)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要率先垂范,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得把自己的亲属安排到应当回避的岗位上。二是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于有回避关系的领导干部任职的安排,一般要按照由低职回避高职的原则提出回避方案。对调入的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把关。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及时提出调整意见。对本部门无法解决的一些回避关系要及时报上级协调解决。三是上级组织特别是组织(人事)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下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对下级因条件限制无法解决的任职回避问题,要积极协调、及时帮助解决。四是干部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必须服从组织上作出的回避决定。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回避决定的,应当予以免职。
实践中,干部任职需要进行亲属回避时,可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第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机关提出回避建议。第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任免机关。在报任免机关决定前,应当听取干部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第三,任免机关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
(2)关于地域回避。《干部任用条例》规定,领导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县(市)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地担任市(地、盟)党委和政府以及纪委监委、组织部门、法院、检察院、公安部门主要领导成员。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的地域回避,针对领导干部在本人成长地任职作出限制性规定,其实质主要是回避干部在本地区的血缘、亲朋关系等。其中,“本人成长地”一般指本人接受中小学教育或者最初参加工作时间较长的县(市)。实际工作中,要根据干部的家庭情况和本人经历把握。